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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三个时间点 契税缴纳可省钱

发表于2010-11-27
从2007年到今年,由于地方普通住宅标准的调整,以及楼市经过了调控、救市、二次调控的几轮变迁,关于契税的政策屡有更新。契税的缴纳标准以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因此具体到购房合同签约的时间,如果正好在政策出台的前后两天,缴交的标准都可能有不一样。

案例

1%。3%。同市区同标准购房契税缘何区别大?

近日,网友“明白人”来信称,他的一个亲戚去年底在中信凯旋国际买的房子(面积约为80平方米,单价5400元左右,)所交契税仅为1%(开始交了1.5%,后开发商通知他去退了0.5%)。他一听,就把他2007年10月万江买的一套房子的契税单来看,发现交的是3%。他们楼盘的容积率都超过了1.0,他所购买的房子才85平方米,单价为5000元,却按豪宅税征收3%。让他不解的是,为什么同是市区,面积差不多,单价相差不大,为什么契税有这么大的差别?

2007年11月前:单价超4600元缴纳3%豪宅税

2007年10月31日(含)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原标准如何?是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类镇区(市区四个行政区+厚街、长安、虎门等)的普通住宅的房价界定为4600元/平方米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购房合同日期是2007年10月31日(含)以前,成交单价超过“4600元/平方米”,便是要缴纳3%的契税的。

2007年11月后:普宅单价标准调至6000元以下

目前东莞执行的普通住房的标准,如“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市区四个行政区+厚街、长安、虎门等镇成交价6000元/平方米以下”,其中“单价6000元”这个指标为2007年11月1日正式调整后的政策,至今3年未变。

今年10月起:首套普宅1%-1.5%,二套房3%

如今执行的契税新政策,还跟个人、家庭所拥有的住房套数相关。9月29日国家多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后,东莞市财政局而后就出台了东莞地区的细则:契税变化以10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为界,凡在10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均按新契税规定执行。

契税新政策指的是,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是否适用新规定具体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据悉,东莞财政局除审核该住房是否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规定外,还会在征税系统中查询纳税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契税纳税记录。凡在征税系统中已显示有纳税记录且该住房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过解除购房合同的,也得不到契税优惠。

法律堂

贷款与楼盘承诺的不符

“口说无凭”难退房

市民李先生:我家在广州,但一直在东莞上班。之前曾跟前妻一起在广州买过一套房子,离婚后,房子判给前妻,该房子的贷款也还清了。这个月初,准备在东莞虎门再买套房子。听说政策重新规定了如何界定第二套房产,虽然自己名下已经没有房产,之前的贷款也还清了。但还是很担心自己被划为“第二套置业”的范围。就此特意详细咨询了售楼员,售楼小姐说,我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按照首套房来贷款的。也就是说首付三成就可以了。我就交了订金,签订了认购合同书。

但是过了一周我被告知,楼盘的合作银行认定他之前有贷款记录,属二套房范围,我必须付五成首付。因为这与之前楼盘所承诺的事宜不符,我决定退房,但被开发商拒绝。我之后咨询过其他银行,他们都说如果能够提供“当地社保或纳税证明”可以当做首套房来执行。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属于违规,我能否合理退房?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邱平旺律师:如果开发商一开始有口头承诺说,一定可以按照首套房来贷款的话,那么开发商的做法就违背了契约精神。但因为是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录音等证据的话,即便是通过法律渠道,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为李先生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认购书上没有写明“做不到首套房贷,可以退房”等条例的话,李先生的退房行为,同样也违背了合同。可以与开发商沟通,尽量找其他银行做贷款,相比之下,这是个可行之路。

属于离婚人群,且之前有房贷记录和置业记录的人,在购房时要小心对待贷款问题,在严格执行贷款政策的前提下,做好防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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