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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莞限购再升级:外地人买房至少需1年社保!

发表于2017-04-10
标签:限购政策 个人所得税 外地人买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住房 

4月1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对外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未来东莞政府将从4方面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原文如下!


东莞市人民政府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室
2017年4月10日







发表于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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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4-11

回个帖总说广告,什么B论坛

发表于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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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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